熊俐华律师亲办案例
代收巨额货款不巽而飞,谁承担赔偿责任?
来源:熊俐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9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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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长期从事从武平贩卖生猪到广东的生意,罗父子合伙从事货运业务。从2011年起,张一直委托罗父子承运生猪到广东。201264,张将收购来的60多头生猪委托罗父子运输到广东,罗父子雇请罗、钟某为驾驶员,驾驶货车将生猪运到揭东屠宰场,屠宰场的谢老板将89000元货款交由罗某,钟某。然而,在回家途中,该89000元不翼而飞,罗某、钟某和张先后到派出所报案。现张要求罗父子与罗某、钟某连带赔偿张89000元及利息。张的理由是:张委托罗父子承运生猪并代收货款,罗父子理应将货款安全交到张手中,而罗某、钟某作为罗父子雇请的驾驶员,在收到货款后在路途中遗失,存在重大过失。

      罗某辩解意见:对张主张的事实无异议,但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,一是本案属刑理案件,应先刑后民;二是其受雇于罗父子,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货款被盗,不存在过错,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  钟某辩解意见:货款交由罗琳金负责带回,其仅受罗父子雇请负责开车,不存在委托带回货款的合同关系,也不存在保管货款并把它安全搭回的义务。

人民法院判决书查明事实:

1、从2011年起,张一直委托罗父子承运生猪到广东;

2201264,罗父子雇请的驾驶员将张收购的60头生猪运输至广东揭东屠宰场;

3、屠宰场的谢老板将89000元货款交由罗某;

4、回到武平县,罗某未将89000元交给罗父子。

张向法庭出示的证据:只有罗某、钟某的询问笔录。除此之外,没有其他任何证据。

人民法院认定罗父子与张形成运输合同关系,罗父子将生猪运到目的地后,受张委托将贩卖生猪所得货款带回并安全转交给张,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。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,但从长期的交易习惯来判断,事实上已经形成委托合同关系。罗某作为罗父子雇请的驾驶员,在接受罗父子转委托后,未尽到妥善保管及安全转交的义务,未将货款交给罗父子,存在重大过失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雇主罗父子应对张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。因此,判决罗某赔偿张生猪款89000元及利息,罗父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本案争议焦点:

1、罗父子与张是否形成委托代收货款合同关系?

2、罗某带回货款的行为是否职务行为?

3、罗某带回货款是否受罗父子之托?还是受张之托?

4、罗父子是否对罗某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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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3508*********9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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