熊俐华律师亲办案例
借款合同不能等同于借款凭证
来源:熊俐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9-17
浏览量:1548
 

 20122月,李某以王某向其借款75万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王某归还借款75万元,但李某只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合同,没有其他借款凭证。王某以借款合同未生效,借款事实不存在为由进行抗辩,由于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,只有在交付借款后才能生效,借款合同只是其向李某借款的协议,不能等同于借款合同已生效。开庭后,李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的事实,只好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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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熊俐华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福建源东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508*********9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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